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825号案件名称
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西巷3号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JUY1P77。法定代表人:葛晓睿,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光绪,男,系该公司行政部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春,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上诉人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泰丰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冰书 记 员 杨梦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锦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26号 下一篇 杨月芳、龙建立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628民初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