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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祖海、黄家武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92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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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92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祖海、黄家武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祖海;黄家武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9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东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X197638922。法定代表人:刘运来,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黄祖海。被执行人:黄家武。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祖海、黄家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21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33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5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除了划拨被执行人黄祖海银行存款3014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祖海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因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5)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韦素敏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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