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云、营口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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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55号案件名称
董海云、营口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董海云;营口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皓天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55号原告:董海云,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营口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和平大街386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职员。被告:营口皓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鑫兴家园小区4号楼107、207。法定代表人:刘春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子涵,职员。原告董海云与被告营口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皓天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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