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年生、谢保林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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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43号案件名称
吴年生、谢保林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年生;谢保林;吴成;颜昌平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43号原告:吴年生,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告:谢保林,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告:吴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告:颜昌平,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原告吴年生诉被告谢保林、吴成、颜昌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年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年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志大人民陪审员 宋 黎人民陪审员 万水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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