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0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096号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566934697G,住所地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法定代表人:石罗扣。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793619558B,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西街考核办住宅楼1层12号。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8日,通过准格尔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盛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罗扣,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