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石塘湾公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6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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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6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石塘湾公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阴市石塘湾公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087,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法定代表人:翟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阴市石塘湾公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BYPN5P,住,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永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石塘湾公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塘湾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自规局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澄自然资规监巡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石塘湾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6亩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石塘湾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自规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0)苏0281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限期履行公告,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拟强制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于2021年9月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协助完成拆除工作,自规局收悉后既未向本院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拆除公告、执行进程告知书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但强制执行应符合客观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非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拟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未明确拆除范围、人员安排、拆除器械等事项,亦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强制拆除方案,故强制拆除不具备条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待强制拆除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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