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9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917号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917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北塔楼号楼****。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李学平,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美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34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保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