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力森置业有限公司、王党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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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800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力森置业有限公司、王党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力森置业有限公司;王党会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王党会,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华力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64。 法定代表人:刘战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党会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力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陕0118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150元。执行中,经查本案申请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系在建工程整体抵押,权利人为相应金融机构,因被执行人所涉及金融贷款案件亦正在本院执行中,对该房产无法办理解押手续,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限了限制消费措施,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18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娟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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