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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罗秀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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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04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罗秀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罗秀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04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秀华,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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