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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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2131号案件名称
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叶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2131号原告: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城北际恒五金建材城5栋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8MA6DJJP12X。法定代表人:胡德友,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某某,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奕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兴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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