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智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2执10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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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2执10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某、智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智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2执1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智某,男,1985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0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智某尚欠刘某某款项83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的标准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二、智某同意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偿还刘某某40000元;剩余款项436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分三个月偿还完毕,乙方每月至少偿还15000元,直至将上述剩余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02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一文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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