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诚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步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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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504号案件名称
韩城市诚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步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城市诚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步治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50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韩城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XX房XX号。法定代表人,田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韩城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加斌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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