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艳英、赵平洋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444号案件名称
邢艳英、赵平洋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艳英;赵平洋;赵宴英;孙秀云;陈柏英;张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444号申请保全人:邢艳英,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保全人:赵平洋,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保全人:赵宴英,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保全人:孙秀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陈柏英,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张伟,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艳英等与被告陈柏英、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树宣、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1执3444号 下一篇 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丽梅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2执168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