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沁羽饭店、杨昌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811号案件名称
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沁羽饭店、杨昌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沁羽饭店;杨昌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811号原告: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剑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沁羽饭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昌美。被告:杨昌美,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沁羽饭店、杨昌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南翔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熙春法官助理 康雅莉书 记 员 李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杭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807号 下一篇 水城县碧辉祥和农贸市场、罗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2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