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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清、唐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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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503号
  • 案件名称

    李克清、唐绍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克清;唐绍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503号原告:李克清,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辉,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系原告李克清之子),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唐绍华,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告李克清与被告唐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克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克清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00元,减半收取计2630.00元,由原告李克清负担。审判员  吴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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