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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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3312号案件名称
王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建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3312号原告:王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路76号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乔茂华,总经理。被告:唐建中,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王俊与被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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