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与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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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2545号案件名称
金浩与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浩;邢瑞强;邢瑞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浩,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瑞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瑞宇,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上诉人金浩因与被上诉人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俊审 判 员 管勤莺审 判 员 赵 静法官助理 罗 曼书 记 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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