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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与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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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2545号
  • 案件名称

    金浩与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金浩;邢瑞强;邢瑞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浩,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瑞强,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瑞宇,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上诉人金浩因与被上诉人邢瑞强、邢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63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俊审 判 员  管勤莺审 判 员  赵 静法官助理  罗 曼书 记 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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