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赵来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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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91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赵来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赵来砚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9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富强街49号。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行长。被告:赵来砚,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诉被告赵来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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