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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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825号案件名称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鲤鱼桥巷。法定代表人:王智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姚辉,男,系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万福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邹云霓,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2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云霓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较大,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限定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院穷尽手段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精林面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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