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特古斯白乙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特古斯白乙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特古斯白乙拉;都达古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4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065033698T。负责人:包曙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套格斯,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特古斯白乙拉,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2:都达古拉,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1配偶)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诉被告特古斯白乙拉、都达古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4964.88元,利息10346.06元,本息合计65310.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上述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请求变更为: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708.88元,利息12230.23元,本息合计43939.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签订了15011454219037769212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额度金额为陆万元整(60000.00元);2、额度期限:12个月,即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至;3、贷款利率:固定利率,及贷款年利率为10%,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3%;4、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5、费用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等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1、被告2支付发放上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但此后被告1、被告2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的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特古斯白乙拉、都达古拉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泰山街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1708.88元及利息12230.23元(2021年9月15日止),合计43939.11元,此款由二被告二被告自2021年9月16日起继续按年利率13%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全部偿还;若二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全部偿还义务,则自2021年12月31日起继续按实际剩余本金按年利率13%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二被告特古斯白乙拉、都达古拉共同负担。(二被告已实际交付716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