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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昱刑事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10刑申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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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刑申51号
  • 案件名称

    朱晨昱刑事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晨昱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10刑申51号朱晨昱:你为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刑终49号裁定,以“原审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经本院审查,本案有录音笔、光盘、移动硬盘等物证,贷款档案复印件、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孟凡阳、付多宝等人证言,被告人沈卫国、李铭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证明你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本院对朱晨昱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朱晨昱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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