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晨、王鹏翔民间借贷纠纷(918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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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案件名称
薛晨、王鹏翔民间借贷纠纷(918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薛晨;王鹏翔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 原告:王鹏翔,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晨,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羽,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鹏翔与被告薛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鹏翔诉称,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累计欠付其84647元,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846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薛晨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该纠纷应当由被告薛晨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薛晨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号,故被告对本案管辖的异议成立。另,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尚拥郃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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