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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晨、王鹏翔民间借贷纠纷(918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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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
  • 案件名称

    薛晨、王鹏翔民间借贷纠纷(918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薛晨;王鹏翔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351号 原告:王鹏翔,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晨,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羽,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鹏翔与被告薛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王鹏翔诉称,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累计欠付其84647元,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846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薛晨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该纠纷应当由被告薛晨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薛晨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号,故被告对本案管辖的异议成立。另,原告亦同意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尚拥郃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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