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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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案件名称
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原告:冯雨岑,女,汉族,1993年3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8楼。原告冯雨岑诉被告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冯雨岑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雨岑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冯雨岑承担。审判员 刘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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