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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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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
  • 案件名称

    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冯雨岑;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440号原告:冯雨岑,女,汉族,1993年3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8楼。原告冯雨岑诉被告辽宁北方模特职业培训学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冯雨岑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雨岑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冯雨岑承担。审判员  刘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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