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利、王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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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517号案件名称
王福利、王福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福利;王福利;陈明财;陈明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5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财,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王福利,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申请执行人陈明财与被执行人王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4民初8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利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11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55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青书 记 员 闫佩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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