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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力狼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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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9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力狼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力狼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96号原告: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群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力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傲。上列当事人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艳标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筑慧法官助理 朱 瑛书 记 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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