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赵爱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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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721号案件名称
杨超、赵爱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超;赵爱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代理人:王劲松,金湖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爱明,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金湖县。杨超与赵爱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赵爱明欠原告杨超工资款7180元,此款分两期偿还:1.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2700元;2.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4480元。被告赵爱明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杨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31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张满满执行员 秦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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