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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30执19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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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执190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30执19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执行张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30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货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履行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及传票;二、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5月11日、8月1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3日,本院开始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有收益型保险,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玉超审判员  张兴川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紫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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