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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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66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张怀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663号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58号附20号4幢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1485711C。法定代表人:朱学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怀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珍 珍 书 记 员 杨 丽-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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