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广铜、张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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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87号案件名称
邓广铜、张学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广铜;张学军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87号 申请人:张学军,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邓广铜,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张学军与被申请人邓广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广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六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163内存款460162元,保全标的为460162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46016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广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六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 内存款46016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820元,申请人张学军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20514526361052XXXX205146073196009263961011XXXX009262954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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