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李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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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447号案件名称
李坤、李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坤;李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447号原告:李坤,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素敏,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李坤与李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坤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坤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豪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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