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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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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69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69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多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部长,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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