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69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69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朝鲜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多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部长,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丹振检刑诉[2021]535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2执异548号 下一篇 许福桂、包增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