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鸿丰种业与张朝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督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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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督27号案件名称
双阳区鸿丰种业与张朝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阳区鸿丰种业;张朝红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督27号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经营者:王启君,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老规划局家属楼中门501室。 被申请人:张朝红,女,1972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与被申请人张朝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支付令尚未送达被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吉0112民督2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双阳区鸿丰种业负担。 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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