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保1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保135号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保135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安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9364442X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楼02号。法定代表人:马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6125353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5号街坊1号楼后挂二楼。法定代表人:刘耀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03民初8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于2021年9月27日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账户05×××17,解除冻结金额为41355元;解除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金诚支行的账户75×××61,解除冻结金额为41355元;因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账户05×××37为保证金账户,故未能冻结,不存在解除;因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杨场壕支行的账户75×××87为无效账号,故未能冻结,不存在解除。该案解除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特此通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兵、李何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1046号 下一篇 肖江平、龚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恢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