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富、邢春然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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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720号案件名称
徐春富、邢春然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春富;邢春然;周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720号原告:徐春富,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宝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邢春然,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滑县。被告:周红,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饰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徐春富与被告邢春然、周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徐春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原告徐春富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益斌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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