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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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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
  • 案件名称

    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丽;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385号原告:刘丽,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30号。法定代表人:宋天意。原告刘丽诉被告沈阳贝蕊安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刘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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