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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占美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2民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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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民初1364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占美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占美栋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64号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住所地:景德镇瓷都大道1296号。法定代表人:朱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美栋,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新,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思(实习律师),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与被告占美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占美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负担。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余 清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2民初1364号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住所地:景德镇瓷都大道1296号。法定代表人:朱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美栋,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新,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思(实习律师),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与被告占美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占美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景德镇昌江昌南医院负担。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余 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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