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小彦、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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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代小彦、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代小彦;刘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原告:代小彦,女,1987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坤,男,1997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代小彦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刘坤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代小彦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代小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小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退还原告代小彦157.50元。审 判 长 牛 灿人民陪审员 李先丽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薪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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