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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小彦、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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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代小彦、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代小彦;刘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5685号之一原告:代小彦,女,1987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坤,男,1997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代小彦与被告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刘坤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代小彦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代小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小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0元。退还原告代小彦157.50元。审 判 长  牛 灿人民陪审员  李先丽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薪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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