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行、江苏新联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5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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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52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运行、江苏新联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运行;江苏新联建筑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52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行,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653373。法定代表人:罗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运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刘运行经电话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26分至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联公司到庭,但上诉人刘运行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故应按上诉人刘运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运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运行负担(本院多收取的90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审 判 员 王 超审 判 员 孙守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嵇海勇书 记 员 吴雨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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