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强、郑广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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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福强、郑广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福强;郑广波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福强,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郑广波,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马福强与郑广波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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