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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强、郑广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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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福强、郑广波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福强;郑广波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福强,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郑广波,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马福强与郑广波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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