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保2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39号案件名称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保23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维,男,汉族,199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银河世纪********。法定代表人:康修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义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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