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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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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3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保23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光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维,男,汉族,199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银河世纪********。法定代表人:康修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周维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诗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义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陈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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