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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广安市蒙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5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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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5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广安市蒙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广安市蒙成
  • 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负责人:刘正东被执行人:广安市蒙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老街58号108室。法定代表人:赵岳云,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金广社区第四居民小组申请执行广安市蒙成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且账户显示为异常状态,无微信及支付宝余额,无公积金账户,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协兴水上乐园的地上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我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明该财产明细及使用情况,暂未能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协兴水上乐园的地上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查封截止期限为2023年9月15日。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行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未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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