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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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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119号
  • 案件名称

    辽阳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阳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文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辽阳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家街道泉眼背棚改楼10号楼9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阎太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文,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现无固定住所。申请执行人辽阳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8145.77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中有极少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局有债权,待债权实现后,该案可以恢复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屈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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