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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峰、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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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11号
  • 案件名称

    刘江峰、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江峰;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敏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地阿里人:张战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江峰,男性,1986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江峰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垫付款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1月2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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