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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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828号案件名称
崔某、丛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某;丛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828号原告:崔某,女,2006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理人:段某(系崔某母亲),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丛某,女,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南街16号。负责人:高某,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崔某与被告丛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崔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某负担。审判员 程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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