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0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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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0791号案件名称
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0791号原告: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白辛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833440207。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皇姑区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店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原告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新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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