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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艳、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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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114号
  • 案件名称

    白小艳、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白小艳;王新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114号原告:白小艳,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被告:王新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乌兰色太煤矿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白小艳与被告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白小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小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小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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