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艳、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114号案件名称
白小艳、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白小艳;王新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114号原告:白小艳,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神木市。被告:王新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乌兰色太煤矿职工宿舍。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白小艳与被告王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白小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小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小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支行、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86号 下一篇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吴瑞沛等计生非诉执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33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