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738号案件名称
王某、夏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夏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73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被告: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洲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53号 下一篇 宁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123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