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智长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5民初5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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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536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智长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智长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民初5366号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林苑北里8-1-101-104。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智长来,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机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琴(系被告之妻),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长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飞、被告智长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所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666.9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66.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河北区新开河街道安定里社区居委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并约定违约金等事宜。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1.74平方米。在原告管理服务期限内,被告拖欠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共54个月的物业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智长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因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我不交物业费。理由为:因我房屋漏了,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没给修过,是我自己花了两次钱共计1600元做的防水补漏;原告虽签订了为我们业主服务的合同,却没做到。楼道灯和一楼大门坏了都是我们自己修的;楼道卫生差、有贴小广告的;花园变成了停车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为河北区汇川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道安定里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终止,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比例交纳违约金。2015年11月1日,双方续签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终止,收费标准不变。2018年6月30日,原告撤出该小区,停止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天津市河北区汇川家园××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61.74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费30.87元。在原告管理服务期间,被告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共54个月的物业费1666.98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所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坚持辩称理由,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道安定里社区居委会签订的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关于被告提出房屋质量的问题,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未尽到物业管理应尽职责问题,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并结合小区的整体服务情况,部分反映出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主要义务的同时存在一定瑕疵,故应当酌情核减被告欠费。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酌情减免1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智长来给付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1666.98元的90%,即1500.2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智长来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子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艳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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