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辉、文云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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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990号案件名称
刘朝辉、文云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朝辉;文云涛;王检平;刘武利;刘勇泽;范庚戍;范夕丰;张前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990号原告:刘朝辉,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文云涛,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王检平,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刘武利,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刘勇泽,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庚戍,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范夕丰,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张前波,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刘朝辉、文云涛、王检平、刘武利、刘勇泽与被告范庚戍、范夕丰、张前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朝辉、文云涛、王检平、刘武利、刘勇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朝辉、文云涛、王检平、刘武利、刘勇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尹彩琼代理书记员 李梅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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