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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涛、邓德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1民初28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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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8554号
  • 案件名称

    罗中涛、邓德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中涛;邓德金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民初28554号原告:罗中涛,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邓德金,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兴国县,原告罗中涛与被告邓德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德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中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我支付欠付装修款1828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我为被告实施了其在鹤边员村大田工业区开办的服装厂的装修工程,总价款为23282元。期间,被告仅向我支付了5000元的装修定金。我装修好工程后,被告至今未向我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邓德金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将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员村大田工业区的服装厂交由原告实施装修,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3282元。后原告实施完成了该装修工程。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5000元。2021年6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6月31日前结清欠付装修款18282元。签署承诺书后,被告仍未支付。诉讼中,原告提交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的服装厂装修工程后,已完成了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装修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欠付装修款18282元,但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装修款18282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德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邓德金向原告罗中涛支付欠付装修款182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元,由被告邓德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罗中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肖録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奎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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